【信報財經新聞】金融管理局據報擬要求銀行為私人貸款提供至少7日冷靜期,期間客戶可隨時取消貸款而毋須付任何費用,暫定明年6月底前實施。
《星島日報》引述消息指,金管局引入冷靜期安排,旨在為個人客戶提供一個合理時間,在簽訂信貸協議後可再仔細考慮其財務責任並評估自身的還款能力,以盡量減低客戶衝動及過度借貸的影響。然而,有業界人士關注冷靜期安排或被借款人濫用,利用這個機制不停以債冚債。
報道指,金管局經諮詢銀行業界後,早前向銀行發出一份雛形指引,零售銀行應向個人客戶就所有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提供冷靜期,如私人貸款、稅務貸款和信用卡套現分期貸款。冷靜期內,客戶可全額歸還貸款予銀行,而毋須繳付任何手續費等費用;同時為免銀行變相收費,客戶期內應付利息不應高於未清還貸款所付利息。銀行亦應檢視及修改其系統,以盡快並不遲於明年6月底落實冷靜期要求。